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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埔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陳郁蒽(原名:陳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12年2月3日遷入臺南巿大內區,且本院將司法文書寄送該地址,經被告之子簽收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足認被告居住於臺南巿。
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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