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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黃國基
被 告 楊萬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196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6,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4年6月23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2萬6,196元及利息,復大眾銀行與原告於107年1月1日合併,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借戶明細、合併公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消金放款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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