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小,54,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5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周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67元,及其中新臺幣31,166元自民國97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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