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小,64,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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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黃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2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8,0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被告得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2萬8,021元及利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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