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江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萬0,904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25萬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363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8,745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