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簡,180,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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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江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萬0,904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25萬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中,有關「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363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得以新臺幣8,745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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