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安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恊祈
訴訟代理人 郭軍銳
被 告 徐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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