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簡,240,2024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蔡惠甄(即鄭裕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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