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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8號
原 告 張俊昌
被 告 潘俞秦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廖冠美(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祿雲(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紅齡(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晟佑(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芝翎(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國振(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仲文(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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