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簡,51,2023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51號
原 告 莊立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炎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11年度訴字第267號殺人未遂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46萬元及利息,並稱:求償醫療及無法工作這段時日的金錢賠償等語,惟並未具體敘明以上各項目所占金額多寡,受到損害之原因及金額計算方式,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

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以表格提出各項請求金額,並陳報請求之期間、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向所屬公司申請之請假單、公司開立之薪資證明等證物及相關單據證明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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