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原小,13,2024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原小字第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昶名
陳冠雲
被 告 鐘兒安 原住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一段260巷19


梁心平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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