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尚宗平
被 告 金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68元,及其中新臺幣20,932元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35,4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