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國簡,3,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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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俞世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游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號,此有原告提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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