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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冠樺
被 告 許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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