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20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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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207號
原 告 寶鎮不動產

法定代理人 賴佳吟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劉俊孝
劉俐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盈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抵銷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故損害賠償債權當事人間,雖於其成立或範圍有所爭執,亦非必俟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且金錢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其請求權發生時,即應認為已屆清償期,故賠償權利人對於賠償義務人,負有金錢債務已屆清償期者,賠償權利人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不得謂與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劉俊孝、劉俐芸(下稱被告二人)委託原告協商議價購買南投縣○○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二人同意支付原告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5,000元,而買賣雙方合意成交,原告向被告二人請求支付仲介服務費,然被告二人僅支付100,000元,尚有75,000元未付,原告向被告二人連帶請求剩餘居間報酬75,000元等語。

被告二人則以:經檢視系爭房屋有漏水、龜裂、壁癌及頂樓水塔下水管路不通等瑕疵,原告未盡居間所應負之調查及據實說明義務,原告處理居間事務債務不履行情事,致被告劉俊孝支出修繕滲漏水費用584,850元而受有損害,與本件服務費用報酬債權相抵銷,經抵銷後原告對被告劉俊孝已無報酬請求權可資行使等語置辯。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568條、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請款單,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75,000元,被告劉俊孝依民法第22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損害賠償584,850元,而被告劉俊孝主張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之前開給付報酬債權抵銷,因兩者給付種類均為金錢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均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之性質並無不能抵銷之情事,自適於抵銷。

又被告劉俊孝就前揭抵銷之事由及證據,現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7號受理在案,被告劉俊孝抗辯對原告有修繕滲漏水之損害賠償債權得為抵銷,該抵銷抗辯是否成立,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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