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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尚宗平
被 告 全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114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2,357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3,1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小額付款及專案補償金未清償,該債權已由台灣大哥大轉讓原告,經催告被告清償未果,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加掛同意書、歷史電信費帳單、專案補償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可參(本院卷第13-46頁)。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門號 電信費 小額付款 專案補貼款(違約金) 1 0000-000000 11,477元 2,334元 2 0000-000000 880元 2,39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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