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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玉君
孫瑞宗
被 告 洪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 月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9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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