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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范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22元,及其中新臺幣28,264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2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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