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411,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洪芳璧
被 告 林晏成 原住南投縣○○鎮○○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45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3,622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2,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97年4月10日向原告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借款新臺幣7萬2,455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8年5月起分36期按月清償。

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此有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貸款撥付通知書、貸款繳納狀況查詢等件在卷可參,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綜上,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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