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423,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燕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被告陳燕何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供最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更正當事人及聲明。

逾期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6日起訴後,被告陳燕何於112年8月7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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