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430,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 告 鄧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6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5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