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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荊冠穎
藍楷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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