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陳威凱
周侑增
被 告 王徐秀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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