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466,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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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65元,及自民國93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647元,及自民國92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1,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00年0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被告得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萬2,565元及利息;

被告於92年1月22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惟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2萬8,647元及利息,此有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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