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469,2023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69號
原 告 游雅淳
被 告 王昭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6日某時,將其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迨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5日15時59分許、16時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計1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

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金簡字第60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萬元。

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1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匯款資料、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3-23頁、附民卷第23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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