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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俊偉
李秉修
被 告 王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6,9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即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自112年4月21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郵政儲金利率變動表、貸款利率試算表、郵件收件回執附卷。
是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6,999元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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