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501,202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尚宗平
被 告 陳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19,20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7,577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26,7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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