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507,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王○任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甘○菁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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