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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32號
原 告 陳慧淳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0五樓0室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始無出售二手高價精品包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以社群媒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佯稱欲出售精品包等語,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110年3月23日13時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原告完成匯款後遲未收到貨品,經向黑貓宅急便物流公司查詢始悉貨品因寄貨地址有誤已退回寄件方,被告復於110年4月13日要求原告為其代墊飯店費用,並向原告訛稱當晚即將款項匯還,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3日12時32分許,匯款4萬6,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被告於110年4月27日匯回1萬5,000元予原告後,即未寄送貨品。
被告上開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351號、112年度易字第140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
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7萬6,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調查筆錄、社群媒體Instagram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122、129-146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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