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553,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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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張佳軒 住南投縣○○鎮○○里○○街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14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期間為3年,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簽約對保記錄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貸款利率試算表、催收紀錄表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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