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568,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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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56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劉秉豐即劉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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