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576,2023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李珮珊
被 告 榮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然被告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另設有事務所一節,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臺中事務所之名片為證。

足證被告在臺中確有事務所。

本件既係因關於被告臺中事務所之業務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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