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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林靜飾
被 告 蕭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
本件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非其所簽,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對原告存否,有所爭執,足見系爭本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為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自知從未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所執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本票是訴外人蔡正國拿給我的,錢也是訴外人蔡正國、范氏美拿走的,訴外人蔡正國有跟我說系爭本票是原告開的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持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電子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且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為其簽發,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證人范氏美到庭具結證稱:我不知道這個票從哪裡來,我沒有看過系爭本票等語(見本院卷84、88頁),是證人范氏美無法證明系爭本票由何人簽發。
且經本院當庭命原告書寫姓名、阿拉伯數字各10次,比對系爭本票上之簽名、阿拉伯數字,即可看出二者間之字體、轉折及運筆均明顯不相同,顯非同一人之筆跡。
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不應負發票人責任等情,應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無法就系爭本票之真正舉證以實其詞。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6日 CH361204 2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CH361206 3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CH361207 4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7月16日 111年7月16日 CH361208 5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16日 CH361209 6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9月16日 111年9月16日 CH361210 7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10月16日 111年10月16日 CH361211 8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CH361212 9 110年12月16日 10,000元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CH3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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