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44號
原 告 陳昌期
陳燕齡
被 告 陳中和
陳志奕
陳志充
陳志成
陳亭予
陳沅敬
陳定嫻
陳柏廷
陳余英蘭(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莊鈞仰(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良(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妍(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國定假日,且變更宣判日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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