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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代位行使其債務人張素貞之權利,惟未提出被繼承人張錦竹之繼承系統表,致本院無從確定被繼承人張錦竹之全部繼承人。
應補正被繼承人張錦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告以被代位人張素貞為被告,核諸前揭說明,應有所誤,附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欲代位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乃其債務人張素貞因繼承所取得,實質上屬於遺產分割。
而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並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下稱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調被繼承人張錦竹之遺產資料,依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覆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張錦竹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三、請詳列被代位人張素貞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
四、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暨附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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