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304,2024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原 告 陳惠鳳
陳奕靜
陳特毅
陳惠珺
被 告 周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11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刑案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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