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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3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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