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551,2024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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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4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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