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56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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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568號
原 告 鄧逸柔

訴訟代理人 高楚妍
被 告 張豪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對其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且經被告持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則原告就應否負擔系爭本票債務之法律關係即不明確,並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本件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判決除去之,是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參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自屬合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惟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給被告,系爭本票是因原告與訴外人蔡小姐有借貸關係而簽給蔡小姐,且原告一直都有清償,惟蔡小姐並未將系爭本票還給原告,兩造間並不相識,亦無金錢上的往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蔡小姐有茶葉生意上往來,系爭本票是蔡小姐交給被告的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第14條所謂以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有惡意之情形而言,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係出於惡意時,亦僅生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規定,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而已,尚不生執票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問題。

至所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之權利如有瑕疵,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人的抗辯並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並不能取得權利而言。

又票據行為屬不要因行為,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㈢經查,原告自承系爭本票係其簽發給蔡小姐,不是簽給被告(見本院卷第77-78頁),是兩造間並非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自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除被告出於惡意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外,原告亦不得以此與被告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被告。

而本件原告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且未主張並舉證證明被告有何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惡意取得票據或同法第14條第2項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等情事,則依票據之無因性及獨立性原則,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原因關係抗辯,訴請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鄧逸柔 108年5月11日 55萬3,000元 視為無記載 WG0000000 2 鄧逸柔 109年4月6日 26萬元 109年5月16日 WG0000000 3 鄧逸柔 110年12月22日 20萬元 111年1月22日 WG0000000 4 鄧逸柔 110年12月27日 30萬元 111年1月5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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