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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抗 告 人 王永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而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具狀對於本院於113年3月27日所為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自有抗告不合程式之情事,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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