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575,2024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李佳鴻
邱薪瑋
被 告 謝濙鍬即謝秉樺即謝佳樺

謝佳蓉
謝佳蓁
謝明權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蕭謝清美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謝清玉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陳許明月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娟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紅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美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滿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昱霖
陳昱瑋
吳翠美
陳淑勲
謝騏鋒即謝政達


陳謝碧嬌

張福財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易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奇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沛即陳罔之繼承人

湯清榮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名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郁即陳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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