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7號
原 告 葉舒妍
訴訟代理人 周雲鈴
被 告 陳匹
陳世聰
陳世卿
共同訴訟代
理人兼被告 陳裕明
被 告 陳世昌
張豐吉
訴訟代理人 張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