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8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魏上青律師
葉錦龍律師
被 告 蕭添丁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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