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58,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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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火林(即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許明珠(即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許鴻銘(即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許鴻麟(即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許錦源(即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原審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洪秀錢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江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41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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