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605號
原 告 王朝洲
被 告 吳芳榮
吳芳奇
吳慧兒
李敏鈴
陳重佑即吳慧敏之繼承人
陳甫軒即吳慧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10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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