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66號
原 告 陳國璋
被 告 羅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投補字第39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