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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瑛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瑛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應受送達處所完整之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位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依上開規定,應補正被繼承人林其梓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應受送達地址及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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