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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代 理 人 邱薪瑋
原告與被告林良民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其萬之繼承系統表,如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各再轉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就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應各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請以表格欄位說明被繼承人林其萬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即源自被繼承人之應繼分、自何人再轉繼承之應繼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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