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原小,14,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原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      告  田慧敏 


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650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8,604元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4,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