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原簡,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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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劉靜琳
被 告 吳辰晞
法定代理人 廖曉雲
吳國強
被 告 廖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吳辰晞應將前項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曉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9,395元及利息(下稱系爭債權)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所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然被告廖曉雲於民國112年3月8日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吳辰晞,並於112年3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對被告廖曉雲求償困難,顯有害系爭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廖曉雲有系爭債權存在,被告廖曉雲於112年3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吳辰晞,並於112年3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系爭支付命令、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南投縣地籍異動索引、被告間辦理移轉登記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7-21、75-107頁)。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112年3月8日就系爭不動產為贈與行為,嗣於112年3月2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最早係於112年9月23日透過查調系爭不動產資料始知悉前情,有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南投縣地籍異動索引可參(見本院卷第29-33頁)。

原告於112年11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越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

㈢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

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又是否有害及債權,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故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債務人行為時存在,債權人始得聲請法院撤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對被告廖曉雲有系爭債權存在,被告廖曉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吳辰晞時,依被告廖曉雲111年度財產狀況,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7頁),顯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已有害原告之系爭債權。

是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吳辰晞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內容,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雖應就給付之訴中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旨在求命被告吳辰晞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判決確定後視為被告吳辰晞已為意思表示而無待假執行,爰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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