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小字第118號
原 告 陳雅莉
被 告 黃定山
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經查,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再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